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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晋地税农发[2001]23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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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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