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2002]41号
颁布时间:2002-06-10
2002年6月10 晋财预[2002]4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 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有 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 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
上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