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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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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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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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