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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社[2003]64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渝财社[2003]64号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 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经地税部门 审核确认无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决定管理形式,其支付范围、比例等,可参照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三、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市的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报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的监督。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当年结余的部分,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 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五、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后,也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自行解决。   六、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的收支存情况,并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年度补充医疗 保险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报表。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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