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黔江区等10个区县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和拓展区的批复
渝府[2003]169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渝府[2003]169号 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黔江区等10个区县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和拓展区的请示》(渝园区办 [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等9个特色工业园区;同意重庆市空港工业园 区等 3个园区设立拓展区;原则同意9个工业园区和3个拓展区按该地区城市总体 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其中: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黔江区),启动区1.32平方公里; 重庆市人和工业园区(云阳县),启动区1.2平方公里; 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县),启动区1.5平方公里; 重庆市龙水工业园区(大足县),启动区1.55平方公里; 重庆市名山工业园区(丰都县),启动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凉风垭工业园区(潼南县),启动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白鹤工业园区(开县),启动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两路工业园区(渝北区),启动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九龙坡区),启动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渝北区),拓展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茶园工业园区(南岸区),拓展区2平方公里; 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九龙坡区),拓展区1.178平方公里。 二、以上园区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 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以上园区所在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启动园区建设,园区管委会要制定 园区年度建设目标计划,切实按计划组织实施,推进园区建设工作。 四、你办要对已批的特色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园区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 工作,适时地对各园区建设计划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对未完成目标要求的园区 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处罚。 (3)
上一篇: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下一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