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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渝府令第156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渝府令第156号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2003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 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低温、地震、 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第四条 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救灾工作,制定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受灾区 县(自治县、市)完成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 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 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 储备救灾物资。 第七条 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救灾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 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 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 第八条 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直管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救灾工作; 负责紧急处置灾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防止化工、天然气等次生灾害发生;负责搞好 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 市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第十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商委系统灾情的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 业搞好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和营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 全市公路、水路并协调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 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水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 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 灾情,上报灾害损失,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设施 保护;参与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抗旱 防洪预案的编制,制定重要水利设施度汛、抢险和分洪方案;负责江河清障工作,检 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 市)政府通报有关江河水情及水文信息;组织抗旱服务队,帮助灾区开展抗旱服务工 作;统计、核实旱灾、洪灾并向市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第十五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协助市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2小时内 将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报告市政府及中国地震局,震后2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 工作队(组)赴灾区;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及中国地 震局。 第十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组织 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农作 物病虫灾害情况和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第十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全市 森林防火预案,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灾动态、 病虫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做好扑救重大 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物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组织和指挥重大、特大森 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协助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区划;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 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向市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负责人 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行政 管理,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组织抢险应急治理;负责核实、统计全市地质 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并 对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市级救灾专 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村灾民生活安排,做好灾民的转移 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 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负责 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并向市政府、民政部报告;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 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 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 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 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市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 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调用各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经批准可调用非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 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特别 是首脑机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 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 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和抓 好提水抗旱工作;调查核实全市农机受灾情况,向市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组织抗旱服 务队和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机械。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 保证灾区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 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 律法规的执行,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驻渝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 会等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第三章 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 府救灾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 政府报告受灾信息,6小时内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得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后,市政府救灾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主管 领导报告受灾信息;市政府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受灾信息,10小时内向国务院 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受灾信息、灾情及救灾情况的上报实行实名制。 第三十二条 灾情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 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灾情的发布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 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 政府救灾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以及通过保险补 偿、社会捐赠、信贷和争取国际援助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 适当救灾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安 排发放到受灾地区。 第三十六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贪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度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 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 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五)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七)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一、特大自然灾害 (一)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震级为5.5级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在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地震。 (二)特大风雹灾害:风速在25米/秒(风力10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 1次因灾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 播种面积1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特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 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以上或24 小时降雪量大于10毫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 占播种面积10%以上,冻死大牲畜2000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 上。 (四)特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4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 11-4月份,连续4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工程蓄水锐减,占应蓄水量 的60%以下,保灌面积缺水源保证;旱地缺墒,影响按时播种面积40%以上,水 田严重缺水、龟裂,占水田面积50%以上,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 播种面积10%以上,或因旱造成10万人以上、10万头大牲畜以上饮水困难,直 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五)特大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0万m3以上/处,死亡30人(含30 人)以上,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1000间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六)特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发生20年以上一遇 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 上;死亡30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 施损毁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七)特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 (八)特大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 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损失产量15%以上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 积在5万亩以上,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在3万亩以上。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震级4.5-5.5级或造成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二)重大风雹灾害:风速在17米/秒(风力在8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 1次因灾死亡10-30人,或倒塌房屋500-1000间,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 播种面积的5-10%,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三)重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 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或24小时 降雪量达5-10毫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 播种面积的5%-10%,冻死大牲畜1000-2000头,直接经济损失 2000-5000万元。 (四)重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30-40天总降水量小于40毫米, 11-4月份,连续30-40天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 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或因旱造成5-10万人、5-10万头大牲畜 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五)重大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1000万m3/处,死亡10人以上、 30人以下,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500-1000 间,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3000万元。 (六)重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100-200毫米,或发生10-20 年一遇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 5%-10%;死亡10-30人;倒塌房屋1000-2000间,水利、电力、 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较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七)重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 (八)重大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 作物播种面积的20%-30%,损失产量9%-15%;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 度发生面积在3-5万亩,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1-3万亩。 (九)重大雷电灾害:在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通信、 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 三、一般自然灾害 (一)一般风雹灾害:风速在15米/秒(风力7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 一次大风冰雹灾害造成倒塌房屋500间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 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二)一般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以上, 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或24小时降 雪量3-5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寒潮雪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 5%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三)一般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20-30天总降雨量小于30毫米, 11-4月份,连续20-30天,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旱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或5万人以下、5万头大牲畜以下饮水困难, 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四)一般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万m3以下/处,死亡10人以下,或重 要基础设施遭受较大破坏,倒塌或已成危房500间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 (五)一般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或发生5-10年一遇 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六)一般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七)一般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 物播种面积的10%-20%,损失产量1%-9%;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 生面积在2-3万亩,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在0.5-1万亩。 (八)一般雷电灾害: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通信、 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死亡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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