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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渝办发[200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切实抓好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农 村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全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非典 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市税改办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5月14日 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扩散是当前抗击非典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切实做好 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防止借非典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非典农户患者一 律免征当年农业税及附加。 二、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暂停清收农 民税费尾欠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2002]10号)精神,不准向 农民清收税改前的农业税及附加、乡统筹和村提留等税费尾欠。 三、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 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 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 四、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 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要实行免费提供,严禁借宣 传防治非典名义向村组、农户摊派有关宣传费用。 六、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 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 七、切实加强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税费 改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同时,切实 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从速从严查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切 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 束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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