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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1999]184号
颁布时间:1999-12-16
1999年12月16日 渝财社[1999]1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 门征收,结合我市现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实际,现就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失业保险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 三、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工作经费,按现行体制,由当地财政纳入预算安 排。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使用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由地税部门向 当地财政局领购。 四、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按以下步骤进行: 1.征收计划。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征收年度计划,区 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缴费单位申报基数,同时应加强同当地 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到征收计划真实可靠、征收资料规范完整,确保地方税 务部门实施征收。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单位、 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情况汇总成册,送交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征收计划 暂实行一次性确定,采取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办法。 2.征收。地方税务部门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送交的失业 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负责开据失业保险费征收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持专用缴款书 到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划到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 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商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报市 级审批后,应于1999年12月底前开设)。对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 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3.记帐。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有关失业保险费征收 凭据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记帐、销号。就 业服务管理机构依据财政提供的有关征收凭据,对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 费登记台帐和进行相关记录。 4.核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用人单 位及职工个人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以及有关情况有异议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 行复核并解释,复核和解释的情况应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通报。 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衔接 工作。 1.将现已纳入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与在地方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单位进 行衔接。 2.对于已有纳税关系且属于我市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用人 单位,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其发出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通知书,从发出通知书后 30日内单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请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按 1999年度征收计划,将已经清理、审核和衔接清楚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征收计划等基础资料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2000年 一季度税务部门暂按此计划征收,待3月份征收计划调整后,改按新标准征收。 4.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过程中,要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随时互通情 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征收中的问题,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地确保失业保险费征收目标 任务的完成。 七、纳入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未缴或拒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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