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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143号
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渝劳办发[2000]14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 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国家业技能鉴定站(所),有关单位: 现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我市有关贯彻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一、我市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的 技术工种范围包括: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 书就业的工种(职业)90个; 2、重庆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83个(渝劳培发[1999]61号文件 二、全市对以上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分期分批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促使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时间,集中组织本单位尚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四、市劳动局和各区县(市)劳动局按年度对用人单位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 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确 定重点检查的工种(职业)范围。今年我市重点检查的工 种(职业)包括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营业员、中 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 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等运输及商业服务 行业的有关工种(职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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