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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府发[1994]103号
颁布时间:1994-05-13
1994年5月13号 重府发[1994]103号 为加速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市政府同 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拟制的《重庆市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管理实施 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快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进一步加强重庆旅游业整体 对外宣传促销、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增强旅游创汇能力,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在重庆市辖区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船公司; 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定点餐厅、购物商点、参 观点、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独资、合作、合资 企业、联营、股份制旅游企业,以及中央、省级和市外企业单位在渝经营旅游业务的 分支机构)均属于旅游资开发维护费征收范围(以下简称资源费)。 资源费以一个法人企业为征收对象,一个法人企业内部部分定点,部分未定点, 原则上只征收定点部门的资源费。 二、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 (一)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以纳税营业额作为计提基数,按1 %征收资源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资源费由各旅游企业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三)资源费按月计提,各应缴企业于解交营业税时,向各辖区所在地税务机关 一并办理资源费的缴款手续,并于次月10日前缴入各区县(市)税务机关开户的资 源费银行存款专户。 (四)各有关区、县(市)税务机关,于次月20日前,将所代征的资源费划解 到市税务局资源费银行存款专户。市税务局再于季末次月10日前将所集中的资源费 分别划拨给市旅游局专户(收款单位: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帐号:014900 0149,开户行:交通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和市财政局专户。 (五)代征资源费的手续费确定为5%,用于税务机关代征工作。 (六)市旅游局指定计划财务处和行业管理处,协助税务机关搞好资源费长征的 基础管理工作。 (七)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省旅游局、川旅发〔1993〕44号文件的违章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使用 (一)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 (二)旅游资源开发维护投资 (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四)旅游商品开发投资 (五)旅游市场开发投资 (六)旅游教育培训投资 (七)旅游行业管理投资 (八)资源费征收管理费支出 四、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管理 (一)资源费管理按市政府重府发〔1992〕160号文件规定,市税务局将 征收的旅游资源开发费的50%划转市财政局专户存储,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由旅游 局提出项目,会同财政审查确定;另50%划转市旅游局,专项用于行业管理市场开 发、宣传促销、培训、教育等,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 (二)资源费遵循“集中管理、专户存储、有偿使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区别 项目情况确定不计息和计息借款种类,以滚动发展我市旅游业。 五、附则 (一)资源费征收管理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施细则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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