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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3]117号 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川办函[2003]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 [2003]168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为 落实省政府决定,及时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队伍 教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拟订了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各市、州人民政府 和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 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搞好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 规定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附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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