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节选)
川府函[2003]248号
颁布时间:2003-10-19
2003年10月19日 川府函[2003]248号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 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 中介公司除外)。二是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 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等发票,由成都保监办提供全省统一式 样,税务机关监制。
上一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