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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成府发[1997]160号
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成府发[1997]16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 [1997]11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财综字[199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我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算 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组织好对预算外资金的 清理检查,定期听取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 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 系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加强收支管理。要制定和完善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要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工作;要健全各项收费、基金及收费票据的稽查制度,加强源头控制,提 高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水平。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行政 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 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编制预算外 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 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新会计制度要求,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能搞预算内外两本帐。 二、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收费、 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要求,除将 财政部已经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按照省的规定从1997年 1月1日起,我市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一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集中事业收 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管理。各项 附加收入,是指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粮食占地建设附加以及财政部门 按规定管理的其他各项附加收入;集中事业收入,是指公房租赁收入和集中的其他收 入。 三、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体现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资金、附加)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以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企业集中 收取和管理的各项基金,要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政府和政 府有关部门委托企业集中收取和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 法分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 和统筹的由乡(镇)政府支配的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 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 资金等,以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按照市财政局成财综[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任何部门不得任意集中。其他未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 收入等均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 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其余的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度。 四、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基金及其它收入实行税收调节 凡未纳入预算或 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项基金及其他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 [1997]5号文件规定应照章纳税。凡经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 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论是行政单位收取,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 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照章缴纳营业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 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五、加强收费、基金管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 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今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均应报同级 物价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审 时还应有同级经委参加。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未经报批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由各单位、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执 行。 在我市行政区域增设基金项目,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统一由市财政局商有关 部门后报市政府复审,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六、严格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违反预算外资金 管理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其违规收入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 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 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对擅自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使用 中央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 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纪金额一律追回,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 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不符合规定搞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专控商品的支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 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和决算;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要 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有关事宜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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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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