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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贸局关于转发《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经贸[2006]133号颁布时间:2006-11-21


各区、市财贸局(经发局、财办)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把《办法》落实到实处。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管理,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各流通企业要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和谐商贸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强化对《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消费者知晓,使促销行为得到全社会的监督。各零售企业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按照《办法》规范自己的促销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
  二、加强市场监管。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要建立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制度,大型零售企业进行大型促销活动时,要提前3天将促销活动方案报至流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及时给予曝光。各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市经贸委8511148、市物价局12358、市公安局82793000-8209、市工商局12315、市国税局83891300、市地税局12366。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管理,实行两级监管。市负责对市重点流通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接受重点案件的移交及查处:区(市)负责对辖区内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在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中,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物价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对零售商的欺诈性促销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等不规范活动进行依法查处;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偷逃税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接受有关部门查出的重大案件的移交工作,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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