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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物价局关于对“青岛正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的批示
[2000]南价物字第2号
颁布时间:2000-04-26
2000年4月26日 [2000]南价物字第2号 正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闽江路62号、22号、52号,江西路91号,云霄路75号,彰化路11号, 芝泉路3号。实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综合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城市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青价房[1997]260号文件及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以上商住楼实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综合服务费,现将有 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的内容: 1.负责住宅小区的电梯、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服务; 2.负责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环境清扫保洁; 3.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 工作; 4.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二、综合服务费中准价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10元,每户每月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办公用房、零售商业网点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30元,餐饮业每建筑平方米每 月0.50元。 3.综合服务费浮动幅度,按青价房[1999]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普通住宅小区公用部位维修费收取的标准按青价房[1998]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小区管辖范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优惠证”的特困户可免交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四、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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