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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物价局对市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市政公寓实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综合服务费申请报告的批复
南价物字[2000]第4号
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南价物字[2000]第4号 青岛市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市政公寓实行全面物业管理并收取综合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制定青岛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青价房[1997]260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市政公寓实行 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所含的服务内容: 1.负责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环境清扫保洁。 2.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 作。 3.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二、综合服务费中准价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2元,每户每月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办公用房、零售商业网点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30元;餐饮用房每建筑平方米每 月0.50元。 3.综合服务费浮动幅度,可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浮动幅度不超过20%,并报我局备案。 三、你公寓管辖范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优惠证”的特困户可免交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四、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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