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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价费[2000]211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青价费[2000]211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处):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发[200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公有住房置换交易手续 费收取标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成交价的0.5%计收,最低100元,由转让方当事人交纳。   2.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房屋互换差价的0.5%计收,最低100元,由互换双方当 事人各交纳二分之一。   3.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房屋换购差价的1%计收,最低100元,由换购双方 当事人各交纳二分之一。   本通知自8月16日起执行。我市在此之前制定的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凡与 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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