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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青计生字[2000]58号颁布时间:2000-11-08

     2000年11月8日 青计生字[2000]58号 各市、区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鲁计育政字[2000]11号 文件)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附: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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