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青计生字[2000]58号
颁布时间:2000-11-08
2000年11月8日 青计生字[2000]58号 各市、区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鲁计育政字[2000]11号 文件)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附: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三部委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略) (4)
上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和兴路夜市综合费标准的批复
下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委党校学员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