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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青价检[2000]348号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青价检[2000]348号 各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主任令以 下简称《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 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于2001年1月在全市范 围内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提高宣传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家计委 令的形式重新发布修订和完善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 系,必将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 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各市、区要在提高认识 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注重宣传效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规定》, 可通过新闻专访、答记者问、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使明 码标价规定家喻户晓;青岛市物价局将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宣传《规定》。各市、区要 认真搞好这次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务求切实取得实效。   3.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的示范工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 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开展明码标价"八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 标价一个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宾馆(饭店)、一个示范 加油站、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商场、一个示范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引导经营 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和《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对达到"八个一示范"的单位, 可给予表彰,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4.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培训工作。各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 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规定》,积极推行明 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5.分行业、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在 规范一些行业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制定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规划, 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有检查。要结合专项检查,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 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各市区根据行业特点和群众反映的集中点每年 规范2-3个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力争在三年内使我市的明码标价 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 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要突出重 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 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7.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和对外开放的进展,明码 标价工作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注重调查研究,解决现实当中的具体 问题,如集贸市场、小经营业户的明码标价、新兴产业的明码标价、特色标价签、折 扣让利标价和怎样实现诚实标价等。各市、区要注意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在贯彻《规 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 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把明码标价列入目标考核管理, 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市、区请将落实情况于2001年1月底前报青岛市物价检查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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