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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洽会票证及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费[2000]179号
颁布时间:2000-06-30
2000年6月30日 青价费[2000]179号 市外经委: 你委《关于青洽会票证及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洽组展字[2000]1号) 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关于青洽会票证工本费标准的意见,即:代表证每证20元(人民 币),布、撤展证每证20元(人民币),参观券每张10元(人民币)。 二、鉴于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已对外公布,经研究同意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委在试行标准以内与参展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 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如水、电费等;同一收费项目,不应对国内、国 外参展单位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本届青洽会结束后,你委应将收支情况报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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