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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8]89号颁布时间:2008-08-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9月至12月在杭州举办4期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省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及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政策调整、财务风险控制、会计改革与发展新动态等。培训班将特邀财政部、浙江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等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主讲。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9月27日–30日(9月27日报到);
  第二期:10月10日–13日(10月10日报到);
  第三期:11月15日–18日(11月15日报到);
  第四期:11月29日–12月2日(11月29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之江饭店(杭州莫干山路188-200号,电话0571–88066888)。
  为保证准时开课,参加培训人员务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住宿费直接向之江饭店结算。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通知、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9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请均分四期)汇总后报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报名。联系电话:0571–87057660、88801633。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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