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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物价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晋劳社厅发[2003]2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人行、国税局、工商局、编办、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发 [2002]12号、晋发[2003]1号及其他部门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 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 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 及时列入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 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享受优惠政策期 满、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发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须按以下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样式见附件1):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准备再就业的,须持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 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 企业经审核和张榜公示后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其审核汇总), 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发给 《再就业优惠证》。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附件2和附件3);   (2)下岗职工的《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其他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须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 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 障机构经过审核和张榜公示核实后,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花名册;   (2)《失业证》及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单证(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破产一次性安置的证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置的人员);   (4)《失业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低 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出具委托书,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可通过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 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4、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 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大 龄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为“4050”人员),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标志。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再就 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 的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使用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中发[2002]12号和晋发[2 003]1号文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仅限下岗失业人员 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 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以及企业,及时掌 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 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对“4050”人员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定期对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按委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 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扶持政策的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公示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3、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 满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持原《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 用管理,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各相关部门享受税费减免 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服务。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一)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 定,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   2、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与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三年以上期限的 劳动合同;   6、企业上年底全部职工花名册及现有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招用人数和比例认定后,十日内出具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 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到税务部门申 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二)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 经济实体,须凭以下材料到原国有企业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置企业富 余人员的人数认定:   1、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及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   2、企业与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富余人员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原国有企业分离改制方案;   6、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十日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 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办理。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 功的,须持以下材料,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 业介绍补贴。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会财政部门将职业介绍补贴拔付到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1、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2、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   3、被介绍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 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且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 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培训机构的隶属关系持以下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后,享受培训补贴。   1、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2、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3、《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过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培训的下岗失 业人员,要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上予以记录,避免重复享受免费待遇。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须按照《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持有关材 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 保补贴审核证明》(审核证明中要标明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隶属关系,附件6)。 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 数及应补额度,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后,会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 户。   (二)对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属国有企业的“4050”人员的,所在社 区居民委员会须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员认定。   1、招用“4050”人员的花名册;   2、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4、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出具《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 国企“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审核证明》(审核证明中要标明所招用下岗失业 人员的隶属关系,附件7),社区居委会凭审核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 费,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及应补额度,并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程 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 企业(单位)需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认定。   1、招用“4050”人员花名册;   2、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4、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出具《企业(单位)招用“40 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附件8),并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程序申请岗位补贴。   六、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问题   按照再就业资金筹集、负担的原则,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四项补贴按下岗失业人员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中央和省 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当地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 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各级劳动保障 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各 项补助资金按时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街道和工作任务 重的乡镇应快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并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开展 劳动保障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 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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