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6日 晋军转联字[2003]1号
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
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
行办法》,首次提出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体现了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标志着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
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此,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小组等十三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
意见》([2001]国转联8号),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住房
补贴、医疗保障、养老失业保险、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就业培训和
指导、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军转安置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成立了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各市(地)要结合实际,抓紧构建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工
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共同努力,为推进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积极的贡献。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门《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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