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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煤洗煤焦煤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函[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3-23
2004年3月23日 晋政办函[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同意,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我省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政 策延长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函[2002]11号,曾向全省转发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 复》(计基础[2001]3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山西省吨煤加 收1元水资源补偿费的复函》(财综[2001]6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确保万家寨引黄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 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缴费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执行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原煤每吨2 元、洗煤每吨3吨、焦煤每吨4元。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废止《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煤炭厅、山西省煤 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统配煤矿水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晋价工字 [1996]193号)文件,停止执行原统配煤矿的原煤、洗煤、焦煤各增加 0.5元的征收标准。 原中央统配煤矿按照地方煤焦企业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的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山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按 规定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严禁截留、 挪用和擅自减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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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和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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