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7日 晋财综字[1999]40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单位住房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要
与其他事业行政经费分列,单独编列预算。?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单位住房基金,具体提
取比例一般按不超过10%,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情况核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承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
住房基金专用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各单位应将收到、提取和划转的各项住房基金及
时转入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单位住房基金发生的支出应从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
中支出。?
五、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及单
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具体时间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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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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