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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晋政办发[200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 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 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的政策,根据区域内流动人口变化趋势,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建立区域 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 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 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城市的社区,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研究制订 本区域内此项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且建立学籍档案, 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切实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 达到当地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要发给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公安部门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城务工就业适龄农民子女情况提供给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 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 学的有关经费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 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童工的查处力度。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收费标准,并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 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流入地政府筹措解决。流入、 流出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办理转学手续、入学手续、学籍档案管理 之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倾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 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执行“凭暂住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 就近安排”的办法,并应由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的证明。对进 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时要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实 际,实行一学期收取一次的办法,严禁跨学期、跨年度收费。 五、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纳入 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在确保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设立条件 可酌情放宽。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 各类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义务教育 工作目标责任制范围,统一要求,统筹安排。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工作突出的县(市、 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直接影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 益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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