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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4]24号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晋政发[200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 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 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 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 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组织、编制、人事、公安、 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 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 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 用。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 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 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 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对合作研究、合资创 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 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鼓 励优秀人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成果,并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 励。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当年净收入 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或由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条 对自愿来晋但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当地人 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办理落户等手续,并纳入山西人才库,两 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 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 等。    (一)对引进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学 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优秀人才,根据所承担项目情况,从专项资金 中为该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承担的项目补助100-200 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的项目补助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 学回国人员承担的项目补助20-50万元。    市以下(含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科研活动, 同级政府可参照上述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当地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情况, 申请从省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对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择优从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二)对引进到山西长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从专项资金中分别 资助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安家费。对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由用人单位资助一定的安家费。    (三)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补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岗位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 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岗位实际补助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专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其参加国内外学术 交流、进行体检和休假考察,所需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对来晋3年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 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六)对我省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引智项目资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 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省引智项目经费及外国专家来晋工作的国际旅费。    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 政府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本条(三)至(五)款的规定适用于山西现有同类人才。    第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均予以承认,并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进入创业园(区)的回国留学人 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 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高 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专利或其他技术成果形式投资的,其专利、技术成果 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才 引智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经常听取引进的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 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十二条 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的良好氛围。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在晋工作期间均可参加科 技成果奖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也可 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引进的优秀人才 的先进事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在国(境)内外工作的山西籍专家、学 者回省考察,开展对口交流合作,鼓励他们为山西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优 秀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他们引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主 动性。企业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经费可列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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