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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5]81号
颁布时间:1985-09-11
1985年9月11日 晋政发[1985]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考虑设 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 企业都要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八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计量、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要 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控制、监督、检验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指定 和委托检测条件好的检测、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的质量检测站, 形成全省的检测中心。有条件的县要建立食品、煤炭等产品的检验站。 第四条 对现有的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增添必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资 金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所有企业都要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和下 放到车间。 第五条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部、省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 际标准。凡没有国、部、省标准的产品,经过批准企业要制订自己的标准。没有产品 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生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吊销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生 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没收。 (一)不按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 (二)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不合格的; (三)生产和销售国家和主管部门已公布淘汰产品的; (四)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 第七条 对主要产品、名优产品、关系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食品、饮料、医药、家 用电器等产品,由省经委会同标准、计量、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季度检测、抽验。检 查结果由省经委发布《质量检查公报》。 第八条 对有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退换和索赔制度。凡已出厂 的不合格产品,经工厂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用户有权退货,工厂应承担修理、 运输费用和其他损失,否则,用户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出厂要有中文商标、工厂厂名、厂址、电话,必须注明出厂日期、 批号和产品有效期。 第十条 对质量工作,所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 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各部门、各企业要层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 制(包括采购人员的采购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搞得好的部门 和企业负责人要表彰、奖励、晋级;对搞得不好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在规定 限期内质量搞不上去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撤换;对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丢掉优质名牌 产品称号的厂长,要给以处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车间、 班组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忽视产品质量、生产劣质产品甚至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质 量事故的,要给责任者以行政、经济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 况。对打击报复质检人员的行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科学的质量考核制度,把质量指标作为考核 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同企业留成、职工工资、奖金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在实行 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中,要加大质量指标所占的比重,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要占百分之三十到六十。技术密集、工艺复杂、加工精细 的企业,要采用质量系数法,实行质量否决权或限制产量,推行质量奖。 第十三条 真正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 优质奖的产品的价格,企业可分别向上浮动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十。对 可以降等使用的某些产品,企业不得自定价格出售,要由行业、部门与物价部门协商, 按照低质低价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高于合格品的价格。 第十四条 对名优产品要优先安排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优先安 排技改资金和外汇,优先安排运输。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 准,按名优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相应比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百分之一至 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质量单项奖,其中用企业留利支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 税。 第十五条 名优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限期整顿,保证产品信誉。经整顿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属省优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称号;属国优、部优产品,上报 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建议撤销优质产品称号,停止享受一切优惠待遇,不准继续使 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集体、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品质量,实行行业归口和主管部门相 结合,以行业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业和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质量培训,加强测 试手段,做到产品生产有标准,出厂有检验。同大中型企业搞联营、技术转让和承担 接收大中型企业加工任务的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应协助搞好管理,加强技术指导, 按标准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所有企业都要从市场预测、产品开发、工艺制定、零部件生产、整机 装配、产品检验到销售后技术服务,从主机质量到配套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从原材 料投入到产品出厂,实行全过程和全员的质量管理。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把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加强质量信息反 馈和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充实计量、测试手段,搞好原始记录。在制品管理和统 计工作,严格工艺纪律,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 同法》、《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 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有毒食品 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和 不法分子。 第十九条 对倒卖、伪造、盗用商标,制造假冒产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 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赔偿,并没收非法所得。凡是制造假药、假酒、毒品和有毒食 品,造成死、伤、残事故的,对责任者要依法严惩。对纵容、支持、包庇这些违法行 为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经济部门要密切配合司法部门,不得阻挠,不得徇私情。 第二十条 各地、市,省直各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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