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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1985]71号颁布时间:1985-08-28

     1985年8月28日 晋政办发[1985]71号 为适应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需要,加快我省绿化步伐,逐步解决矿柱用材, 管好用好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地方国营煤矿(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乡(镇)村和个人开 采煤炭,都要按规定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 二、交纳标准。地方煤矿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0〕57号文规定,吨煤提取育 林费一角,全部交纳煤炭育林基金。乡(镇)村和个人开采煤炭,参照上述标准交纳。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当地财政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 汇总后,逐级上缴省财政,省财政设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不缴或拖 欠。 四、征收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基层财政部门,可留千分之五作为管理费用,用于 征收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印制帐薄单据等项支出。 五、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由省财政厅根据征收入库情况,拨给省林业厅用 于植树造林和林木管护等项营林生产支出,其中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安排营造 矿柱林。 地方煤炭部门办的林场,要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报经当地煤炭和林业部门审批 后,将每年的造林任务列入当地林业年度造林计划。由省林业厅根据批准的造林任务, 按国营林场营林投资标准,从煤炭育林基金内安排。 在分配使用煤炭育林基金时,要适当照顾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多的地、市、县。 六、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年初要有预算,年终要作决算,由省林业厅汇总 报省财政厅,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七、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免征交通能源建设基金。 八、使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进行植树造林,要签订承包合同,投资包干使用。造 林三年后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费用一次结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也不支付 投资,各级林业、煤炭、财政、银行部门要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加强管理,严 格监督拨付手续。 九、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营造的矿柱林木材,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优先供应 地方煤矿。 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 法同时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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