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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工业局 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4]118号颁布时间:1984-12-29

     1984年12月29日 晋政发[1984]1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水电部(83)水电农电字第 3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小水电的方针 自建: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自筹和农民集资、劳务投资来解决, 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得纳入地方 财政收入,应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及其供电线路,做到“以电养电”。 自管: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小水电站(网)可以有自己独立的供电区域。 自供区内的线路设备,产权属大电网供电部门所有的,如自供区内网路属水电公司管 理,或者小水电站(网)是全民所有制的,可按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调拨给水电公司或 小水电站(网)。小水电站(网)和水电公司要保证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自用:地方和乡(镇)、村办的小水电站(网)主要为本地方乡(镇)、村的农 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就地供电,就地平衡。 二、联网方式和要求 1、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由小水电站(网)提出申请,经所在 县(市)供电部门签注意见,报地、市电业局(供电局、公司)审批。一千千瓦及以 上者,并报省电力工业局备案。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网),并网的开关上应有自动解列装置等必要 设施,并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联网协议。 3、只发不自供的小水电站(网),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按发电机出力满发上网。 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按七时至二十二时发电量一半的百分之六十五上网(以小时平 均计算)。 4、有自供区域的小水电站(网),除就地售电或自用外,多余电力在电网高峰时 允许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不允许上网。 5、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站(网)遇枯水季节或其他原因停止发电时,由大电网 供电。为保证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的安全以及用电可靠性,在改变电源潮流前要 与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联系。如来不及联系时,在改变潮流后三小时内向协议中指 定的供电部门补办手续。 6、总装机容量不足一百千瓦的小水电站(网),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暂不允许与 大电网直接联网。 三、电量的计算 有联网和互供电量的小水电站(网),要在产权分界处(或双方认为便于计量的 地方)安装带有分时器的计量装置,并按照高峰、低谷两个不同时间装设有、无功电 度表各四只,作为高峰、低谷送受电计量用。电度表应装备防倒装置,并由地、市供 电部门会同小水电站校验、加封。 互供电量不互相冲抵,分别计算。 四、电价和电费结算 1、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输送的有功电量,每度按四分五厘计算。 大电网向小水电站(网)供的有功电量,按各类不同电价或各类综合平均电价的 七折计算,不足四分五厘的按四分五厘计算。 各类用电比例以前一个季度小水电站(网)各类用电应收分类的比重为本季的核 算依据。 2、有自供区的无功电量,在联网点的功率因数按零点八考核;无功不足部分,按 每度一分扣除小水电站(网)的电费。 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网)功率因数按发电机铭牌考核,无功电量超出或不足部 分每度按一分计扣(经地、市电力调度部门批准其超发部分不在此限)。 3、小水电站(网)专作调相运行的机组,应经地、市电业局(公司)同意。小水 电站(网)上网的无功电量按一分五厘计算。 4、大电网与小水电站(网)的电费,应按有关规定逐月结算、清理。对拖欠者执 行迟纳金制度。因欠费而停电时由欠方承担责任。 小水电站(网)对供电区的用户,可在丰水和枯水、高峰和低谷时期实行浮动电 价。浮动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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