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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85]67号
颁布时间:1985-08-27
1985年8月27日 晋政办发[1985]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晋部队: 省林业厅《关于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转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和林业部 《关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现提出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 如下: 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 及个人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森林和林木,进行择伐、渐伐、皆伐、抚育间伐(透光伐、 除伐、疏伐、生长伐)以及次生林改造等,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样式附后)。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持有林权证和上级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外, 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地区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 明。 非林业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也应提交有关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部队采伐除应有采伐作业设计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农村集体、个人自留山和承包国营、集体的森林、林木的采伐,应提交有关采伐 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上述采伐作业设计的内容包括: 1、设计任务书。采伐地区的概况、地形地势、土壤、气候、植被、采伐目的、采 伐方式、更新方式、整地方法、造林密度、造林树种、幼林抚育管理以及各项技术措 施。 2、采伐地区的位置图(比例尺为1:1万~1:2.5万)及设计图(比例尺为1:2 千~1:5千)。 3、地形地物、采伐面积、更新面积、树种、蓄积量等要素的图面注记,要按林业 部一九八二年印发的《林业地图图式》规定标注。 三、关于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部门 1、省属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核发。 2、地、市、县属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由所在池、市林业行 政部门核发。 3、中央驻晋单位和省、地、市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部队、机关、 团体、学校等)申请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地、市林业行政部门核发。 4、煤炭工业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所属煤矿自有的林木和铁路、公路自有的护路 林的采伐,分别由煤炭工业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各有关铁路分 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5、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榆次、临汾、侯马、运城、忻州市城区的公 园风景树、行道树,机关、厂矿、学校、部队和居民的零星树,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 核发采伐许可证。 6、农村集体、居民的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部门核发采伐 许可证。 7、国营、集体、个人之间联合营造共有的林木,由联营各方共同申报其主管部门 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手续 1、采伐限额。在采伐限额批准之前,林区县按省计委下达的一九八五年木材生产 计划执行;非林区县按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两年林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准的采伐量 的平均数执行。 2、采伐作业设计审查的依据。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森林法》、《森林采 伐更新规程》、《山西省森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人工油松林定量 间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其他技术规定。 3、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或未完成更新任务的,核发采 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停发和收回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 4、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认真负责,主动服务。一般应在接到采伐申请后半 月内办理完毕,并把审批的副本送交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年终汇总 报省林业厅。 5、在审批中如有超过批准年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对责任者和 单位负责人,要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以上办法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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