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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86]66号颁布时间:1986-05-20

     1986年5月20日 晋政办发[1986]6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的管理,以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 改革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克服和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特制定《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 试行。试行中的经验、问题,望随时报告。        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相互交往日益增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 原则,从留成资金中提取少量的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实践证明,设立这项 经费,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切实用 好管好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取。 盈利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有减亏留成的,从减亏留成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以 留成资金为基数,留利多的一般以百分之一至三为宜,留利少的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 五,在此幅度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 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由厂长(经理)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正常的礼节性应酬和厂长(经理)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礼节性应酬,应从严控制招待规格、用餐标准和陪 餐人数。企业在协作、联营、供销等经营业务交往和聘请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 讲学、咨询、技术指导时的招待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到企业进行 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2号),从俭安 排食宿,按规定收取伙食费。 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一般不要到基层企业召开各种会议。确需在企业召开的会 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行,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和会议伙食 补贴;不准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等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企业招待外宾、外商,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 知([1985]财行字296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扩大影响,厂长有权决定 以优惠价格销售本厂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和赠送少量纪念品。但不得赠送贵重礼品 及现金。不得向党政机关干部赠送礼品和低价出售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礼节性往 来之名行贿、索贿、贪污,中饱私囊。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增强全局观念, 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在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损人利己, 损公肥私,更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单位谋利。 六、要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厂长(经理)应将该 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 接受群众的监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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