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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
颁布时间:1988-09-30
1988年9月30日 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保护黄金资源,整顿采金秩序和严厉打击倒卖、走私 黄金的活动,特布告如下: 一、开采黄金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按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经营 金银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无证开采的,必须坚决取缔。 二、严禁个人开采和选冶黄金。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黄金资源,违者要 依法论处。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入已取得勘探、开采权的企业范围内和已列入国家 发展规划的黄金矿区采矿,也不得在上述区域内收购和贩卖矿石。 五、凡从事黄金生产和冶炼副产品的单位,必须将所采炼的黄金,全部交售中国 人民银行,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交换、 倒卖、藏匿、加工和留用黄金矿产品。对非法收购、倒卖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要依 法论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黄金资源的管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倒卖走 私黄金的活动。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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