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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
晋政发[1982]111号
颁布时间:1982-08-24
1982年8月24日 晋政发[1982]111号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加 快绿化步伐,表彰先进,批评、处罚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积极完成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造林、育苗、种花、种草、 整地和管护树木等绿化任务和年度造林等各项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 表彰或奖励。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分别给予“义务植树先进单位”、“义务植树模范”的光 荣称号,并视其成绩大小,给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1)领导带头植树,充分发动群众,应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都参加了植树运动, 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完成年度林业生产计划的单位; (2)认真完成育苗任务,骨干苗圃经营管理的好,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以及 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和一切闲散土地,建立育苗基地,为植树造林提供良种壮苗、大 苗,成绩显著者; (3)坚持科学栽树管树,及时除草松土,施肥浇水,防病灭虫,植树成活率达百 分之八十五以上,保存率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树木生长健壮的单位或个人; (4)认真管护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林木,检举揭发毁坏树木的行为,保护绿化 成果成绩突出者; (5)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的宣传活动,献计献策,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义务植树成 绩优异者。 二、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以及毁坏树木、 花草者,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和罚款。 (1)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没有如数完成任务的单位,要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 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给予罚款; (2)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或没有如数完成义务植树 任务,以及对义务植树达不到包栽包活标准的个人,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 令其在当年(或翌年)植树季节补栽,直至成活; (3)对毁伤树木花草,如攀折花、枝、果,刮刻树皮,牲畜啃踏,车辆撞伤,树 下烧火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树木严重损伤和死亡者,应处以罚款,并按“毁一 栽三”的原则,到指定地点,自备苗木补栽,保证成活。 三、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发动群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群众自己制 订爱林护树的乡规民约,互相监督,违者按乡规民约处罚。 四、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于每年秋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义务植树工 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于植树造林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各县、市每年奖励 一次,省每三年表彰一次。 五、义务植树的奖励资金和其它经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做出预算,报请当地人 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使用。 六、收缴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的绿化费,由当地银行按照同级绿化委 员会检查验收后的通知单,属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或职工补贴费中扣 留;属厂矿企业,从企业留成中扣留;属社队集体,从公益金中扣留,缴同级财政部 门。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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