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布告
颁布时间:1989-07-24
1989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维护粮袖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 特布告如下: 一、国家下达的农业税、合同定购、议顶平粮油收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 须保证完成。议转平粮食收购任务也应当积极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 完成粮油收购任务。 二、在粮油收购期间,以县为单位,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粮油定购品种一 律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预购。我省的粮油定购品种 是:小麦、大米(稻谷)、玉米、高梁、小米(谷子)、莜麦、芝麻、花生、油菜籽、 棉籽、胡麻籽、黄芥籽和葵花籽。集市贸易粮油品种兑换和余缺调剂常年开放。 三、省、地(市)两级建立粮油批发市场,县建立粮油交易所,实行市场交易。 各级粮油交易市场由同级粮食部门组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有经营粮油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整顿,换发营 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个体户经营粮油,只准给粮食部门代购代销,不允许搞 长途贩运。严禁非法贩运倒卖粮油活动。 五、所有粮油交易(包括省外在我省购销的粮油,集团性、批量性购买自食自用 的粮油)都必须进入各级粮油市场成交,严禁场外交易。出省的粮油应经过省粮食局 审批。外贸部门采购出口粮油要按照省出口货源计划,由省粮食局统筹安排,在指定 地区按当地协调价格收购。完成粮油收购任务以后,供销社系统可参与市场调节,开 展议购议销。 六、粮食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粮油价格政策。其他单位和个体户经营议价粮油,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限价规定。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制止 抬价抢购、扰乱市场的行为。 七、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无价证券,不准买卖。对伪造粮票和用粮票搞投 机倒把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对违 反本规定经营的粮油,按合同定购价收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全部没收。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上一篇:
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