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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般使用税调整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231号
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陕地税发[1999]23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文下发后,各地市地税机关对通 知中:“1978年底以前设立的国有及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从1999年至2001 年三年内给予照顾,仍按原规定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 掌握执行的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改组、联合、 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破产后重新组合,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应按改制前企业 设立时间,分别确定土地使用面积,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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