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询问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1号)规定,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属于兼办电信业务,按国税发 [1997]161号文第三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