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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市地税发[2001]20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 况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使3月份征缴工作不受影响,市局决定从4月份开始按提高的比例进行征收, 即对个人缴纳的部分按6%计算,并对1至3月少缴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补缴。为此, 在3月份报缴期间,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广泛性的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 户晓,人所共知,为4月份的征收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准备,以取得参保单位和个人的 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 附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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