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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223号
颁布时间:1996-01-16
1996年1月16日 陕地税发[1995]22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陕地税发[1995]184号文一 并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中第十三条第二款 查补税额立案标准定为:凡地(市)级及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案件查补税额在 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均应立案查处;县(区)级税务稽查机构查 处的案件查补税额立案标准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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