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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195号
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陕地税发[1997]19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全省统一为15%; 二、卡啦OK歌舞厅、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税率按不同地域分 别规定为: (一)西安市区(不含目良区)为12%。 (二)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 的市、区为10%。 (三)其它县(市、区)为6%。 新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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