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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登记认定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132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陕地税发[1999]132号 各地市地税局、国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整顿税务代理秩序,取缔非法代理,规范执业 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进行统一登记,并就有关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于九八年十一月成立的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对我省执业税务师,注 册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执业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 事务所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二、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国 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其他任何机构没有审批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权 力。未经法定审批程序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都必须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统 一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重新确认税务代理资格,对未按照规定要求登记和经审 核不具备税务代理条件的所谓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代理机构将坚决、彻底地予以取缔。 三、要求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代理机构从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到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登记表》,附送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报送开业以来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截止时间为九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过期将不受理。 四、对已按照规定要求登记,按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具备税务代理条件,确 认了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被取缔的所谓税务师 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代理机构,也将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勒令解散。 五、审批税务师事务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权自行审批,擅自审批的税务师事务所,其执业税务师不得注册 登记,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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