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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1-2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县以下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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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认定、通过复审和取消的西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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