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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藏国税函[2004]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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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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