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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拉萨市区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藏国税发[2002]131号 拉萨市国税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1998年对拉萨市区三级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划分以来,各征收部门按各自的 征管范围,严格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成 分的多元化,某些新的征管问题不断出现,使得征管范围亦应不断调整规范。为了提 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避免多头管理,立足于优化税收服务。根据 2002年9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拉萨市区个别行业税收征管范围 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2年元月1日起,中直、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租赁 收入营业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划归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公司)总机构设立的全资非独立 核算分支机构不得交叉管理,统一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进行税收征管。 三、根据藏国税发(1998)93号和2001年11月16日(第六期)会 议纪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农业银行税收划归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 四、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中直、区直企业 (公司)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 市直企业(公司)、两个以上法定自然人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拉萨市局负 责征管;对挂靠单位筹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挂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 管。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向区局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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