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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藏财综字[2002]27号颁布时间:2002-04-26

     2002年4月26日 藏财综字[2002]2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00]3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 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 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 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 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防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 保持、河道疏浚、河海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 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本通知自办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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