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藏财综字[2002]26号
颁布时间:2002-04-27
2002年4月27日 藏财综字[2002]26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有关精神,现将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种植林 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财 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1997]第73号)的规定确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