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2002-08-15
2002年8月15日 藏国税函[2002]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62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和职工取得的“双薪”所得,在计 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双薪”所得中所包括的西藏特殊津贴(含按照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增值津贴补贴的通知》(藏人发[2002]1号)发放的增加津贴、补贴)、 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和固定工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3)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