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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07-30
2002年7月30日 藏国税函[2002]77号 区国税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区移动公司申请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 税发[2002]80号)第一款规定,结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西部地区 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通知》(中移财[2002]37号),经审核,西藏自 治区移动通信公司符合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条件,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以后年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对企业经营 项目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条件的,不得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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