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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59号颁布时间:2002-05-10

     2002年5月10日 藏国税发[2002]5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合计发生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 按上述规定允许列支的数额可在全区范围内分配使用,具体调剂方案和数额由西藏自 治区邮政局在次年2月底前向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申请审核批准,未经自治区国税局审 批而调剂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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