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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定额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藏国税发[2002]6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在现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68号)所规定医药费包干定额的基础上, 决定对全区税务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定额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现有基础上,医药费包干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在现有基础上,依工龄按月增发的包干医药费每年工龄增加2元。 三、本次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包干内自行解决。 四、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02年5月1日。 五、其他相关事项仍适用藏国税发[2000]68号文件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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